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付占国与孟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占国,孟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283号原告:付占国,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孟庆东,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国与被告孟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占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付占国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希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