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付占国与孟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占国,孟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283号原告:付占国,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孟庆东,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国与被告孟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占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付占国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希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