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胡金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胡金光,陈丽萍,胡建华,黄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负责人林力,行长。被执行人胡金光,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丽萍,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胡建华,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振兵,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金光、陈丽萍、胡建华、黄振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振兵名下有车牌号为闽B×××××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振兵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