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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催21号申请人: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驻地(木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月明,董事长。申请人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xxx86,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市常荣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智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商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3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晓宁审判员  葛沂红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