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郝慎国、黄宪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慎国,黄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郝慎国,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黄宪亮,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郝慎国申请执行黄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