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起与赤城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王志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起,赤城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王志新,苏玉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864号原告:田起,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赤城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志新,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志新,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赤城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王志新之子),男,职工,现住赤城县。被告:苏玉贵,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赤城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开发区。(颐明宣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起与被告赤城县永泰矿业有限公司、王志新、苏玉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田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田起负担。审判长 刘玉涛审判员 张占荣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