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32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应培与被执行人李泽生、李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培,李泽生,李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259号之一申请人杨应培,男,1981年4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李泽生,男,1981年7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李四荣,男,1958年4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杨应培与被执行人李泽生、李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61号民事调解,调解书确定:由李泽生还给杨应培45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支付15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还清;由担保人李四荣(系李泽生的父亲)对上述债务向杨应培承担担保责任。到期后被执行人李泽生支付了15000元,之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剩余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支付余款30000元的义务。经本院约谈后,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从2017年6月起每个月支付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支付方案,至此申请人杨应培与被执行人李泽生、李四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泽生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8月1日,向本院交纳了2017年6月、7月的执行款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李子发审判员 洪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