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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建斌、许逸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斌,许逸青,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15号申请人:谢建斌,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逸青,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许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612027407J。法定代表人:牛石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建斌与被申请人许逸青、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建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730592.44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谢建斌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保险金额为730592.4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建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厦门新东和石材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30592.44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4173元,由申请人谢建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