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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邓学俊、甘振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学俊,甘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273号申请执行人:邓学俊,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甘振花,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学俊与被执行人甘振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鹏审判员 朱月强审判员 魏衍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