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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52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刘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