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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建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路658号。被执行人欧建锋,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建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建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欧建锋偿还给原告防城港市大三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月利率20‰从2014年10月17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被告欧建锋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建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