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王祥添、孙子训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祥添,孙子训,文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终11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祥添,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2008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临澧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子训,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抓获,2017年1月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被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1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文兵,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澧县。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抓获,同月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1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祥添、孙子训、文兵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7)湘072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祥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孙子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文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王祥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祥添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祥添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祥添撤回上诉。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仕萍审判员 戴小军审判员 吴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奕骆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