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60执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2773曹华邓与孙勇、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华邓,曹华邓与被执行人孙勇,孙勇,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60执2773号申请执行人曹华邓,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孙勇,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新浦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新浦区。申请执行人曹华邓与被执行人孙勇,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人民币226185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曹华邓已经���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海执字第620号,曹华邓第二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苏0760执2773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