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487号被执行人全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全某某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全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某某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