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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马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马春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4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中段254号。代表人:巴峰,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泰来县泰来镇阳光小区4号楼D单元401室。被告:马春龙,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和平镇同合村三门李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被告马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春龙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春龙已经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86.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郭雁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冬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