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阚乃地、黄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乃地,黄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阚乃地,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黄岩,男,1989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阚乃地与被执行人黄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岩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44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