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刑更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军海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军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更183号罪犯王军海,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2015年10月26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5)丹刑二终字第00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5日,该犯入沈阳新入监犯监狱,后于2016年1月28日转入丹东市监狱服刑。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认为,罪犯王军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现积有效减刑分150分,累计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五个月。上述事实,执行机关丹东市监狱提供了罪犯王军海的评审鉴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军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对其减刑五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军海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明审判员 沈 白审判员 卢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