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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金海、叶卫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海,叶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潘金海,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叶卫兵,男,1973年1月9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网上布控。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5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124执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强军审判员  尹伟平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阙凌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