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0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祥叶机械厂与佛山市南海区东赞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祥叶机械厂,佛山市南海区东赞纸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0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祥叶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西三联工业开发区“荔枝墩”,组织机构代码:68863476-4。负责人:叶增流。委托代理人:姚爽,广东广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赞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部工业园B区胜利北路,营业执照:440682000110080。法定代表人:彭敏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祥叶机械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赞纸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7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东赞纸箱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货款67041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拍卖依法拍卖了属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一批,得款304000元,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8618.24元,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处理价值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8618.24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0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林伟全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文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