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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竹萍与被执行人李伟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竹萍,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65号申请执行人:杨竹萍,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竹萍与被执行人李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和杨竹萍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4日杨竹萍以被执行人目前神志不清在治疗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杨竹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