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2600号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三茅宫91号406室。法定代表人:李东,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干,宁设物业主任。被告:陈玉红,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陈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毅刚代理审判员 庆 莹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