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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世发木器加工厂与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世发木器加工厂,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102号原告:沙坪坝区世发木器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龙塘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E0TR5Y。经营者:王世泽。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霞,女,公司员工。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法定代表人:邓池良,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8455479T。法定代表人:黄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山,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沙坪坝区世发木器加工厂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蔡家组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沙坪坝区世发木器加工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世发木器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2472元,由原告沙坪坝区世发木器加工厂承担。审 判 长  张小会代理审判员  刘瑞鹏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晓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