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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义侠、袁一丹、程志勇、袁成国、四川鸿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四川东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义侠,袁一丹,程志勇,袁成国,四川鸿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四川东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董事长。被执行人:程义侠,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袁一丹,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程志勇,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袁成国,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鸿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程志勇,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程义侠,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东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金鱼镇。法定代表人程志勇,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义侠、袁一丹、程志勇、袁成国、四川鸿靓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四川东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5202298.62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