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潇与深圳市联宝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潇,深圳市联宝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224号原告:罗潇,男,1991年05月15日出生,住汨罗市。被告:深圳市联宝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广场D座24J。法定代表人:陈良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潇与被告深圳市联宝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罗潇撤回对深圳市联宝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士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熊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