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大勇与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823号原告:李大勇,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803268X5,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850650606,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住南京市秦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大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勇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李大勇负担。审判员 田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