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田金与攀枝花正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金,攀枝花正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财保13号申请人:田金,男,汉族,1966年11月20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军,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攀枝花正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22号附27号。法定代表人:曾小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田金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正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73,8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攀枝花正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73,8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田金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牟云波二〇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雨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