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根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杰,经理。上诉人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瑞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154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冯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曲波主审,与审判员胡金鳌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15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1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青岛欧德新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冯 梅审判员 曲 波审判员 胡金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清书记员 姚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