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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169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东营山旺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田家礼,张光德,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69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161号。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恒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稻庄镇三水村。法定代表人:王国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山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保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家礼,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光德,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光德在华夏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户14×××20上的存款10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