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三宝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宝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1刑初1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宝,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初中文化,赤壁市三宝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4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关押,同月1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邓龙辉,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宝犯行贿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鄂12刑辖4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书记员李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宝及其辩护人邓龙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张三宝欲开办驾校,找时任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余某帮忙,余某提出可以挂靠其他驾校经营培训点。张三宝遂与赤壁市赤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签订合作协议。2011年4月某日,为感谢余某的帮助,张三宝在其办公室送给余某现金2万元。同年下半年,驾校培训点经验收合格后,张三宝在余某的车里送其现金1万元。2014年上半年,张三宝在武汉市黄陂区参加驾校职业经理培训考试,为考试通过,遂找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科长张某帮忙,并送其现金2000元。经张某的疏通,张三宝顺利通过考试。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三宝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张三宝行贿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其主动交待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三宝欲成立驾校培训挂靠点并与赤壁市赤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签订了挂靠协议,但需经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2011年4月某日,张三宝到时任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余某办公室说明来意后,并送其现金2万元,余某予以收受。同年下半年,张三宝的驾校培训点经验收合格后,可正式经营。为感谢余某的帮助,在余某的车里送其现金1万元,余某予以收受。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张三宝在武汉市黄陂区参加驾校经理人资格培训。为通过培训考试,张三宝委托时任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驾培科科长张某帮忙疏通关系,并在黄陂区纵横大酒店张某的房间内,送其现金2000元。后经张某找人帮忙后,张三宝顺利通过了考试。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下列证据证实:1.赤壁市赤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挂靠协议证明:张三宝成立驾校培训挂靠点的有关情况。2.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咸运管字(2011)64号批复文件证明:张三宝所经营的驾校挂靠点获得批准的有关事实情况。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在担任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时,赤壁市的张三宝到我办公室,说想在赤壁市办一个驾校。我说现在不允许新增驾校,但可以挂靠办培训点。2011年4月样子,张三宝说培训点建设好了,是挂靠在赤壁市赤强驾校的名下。他离开时,给了我一个袋子,里面是2万元的现金,我收下了。后培训点申请我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张三宝在我的车子里,给了我1万元现金,我收下了。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张三宝在武汉市黄陂区参加经理人资格培训考试,因他平时没有上课,怕考试通不过。一天晚上,他到黄陂区纵横大酒店我住的房间内,给我2000元,要我帮忙疏通关系。我找考官后,张三宝顺利通过了考试。5.本院(2016)鄂122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刑终13号刑事裁定书证明:余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6.被告人张三宝供述:余某是咸宁市交通局运管处的处长,我想设立一个驾驶员挂靠点,需要经过他批准。2010年下半年,我找赤强驾校校长徐斌商议挂靠事宜,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2011年4月某日,为获得运管处的批准。到余某的办公室送给他现金2万元和一条香烟。培训点建好后,经运管处派员验收合格,并发了铜牌子,可以正式经营了。为感谢余某对我的帮助,在他的车里送给他现金1万元和一条香烟。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在黄陂区参加经理人培训考试,咸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驾培科科长张某也在那里。因学员学时要够满,才能参加考试。为请张某帮忙,我到张某住的宾馆内,送给他现金2000元,他收下了。2015年6月,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在侦办余某受贿案时,发现张三宝有行贿行为。同月5日,将该案指定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同月14日,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汉车站派出所抓获网上追逃人员张三宝。归案后,张三宝如实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汉车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和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张三宝的归案情况。2.多次讯问笔录证明:张三宝认罪态度情况。3.户籍信息资料证明:张三宝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归案后,张三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张三宝具有立功表现,与本案查明的有关事实情节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三宝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远宏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杜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京航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