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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大冶市兴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石市东方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大冶市兴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黄石市东方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光成,陈玉华,叶江斌,雷玫瑰,叶林松,张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保173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岳、刘雪,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冶市兴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村。法定代表人:叶江斌。被申请人:黄石市东方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交通路29号。法定代表人:许清明。被申请人:大冶市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69号地税公寓一楼1号(湖滨康城)。法定代表人:胡予奎。被申请人: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69号地税公寓。法定代表人:周光成。被申请人:周光成。被申请人:陈玉华。被申请人:叶江斌。被申请人:雷玫瑰。被申请人:叶林松。被申请人:张志红。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鄂02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东方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号房产(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5港字第××号、01××6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石国用(2004)第06220号);查封被申请人周光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汇文新都d区三栋/单元1-2层1号、13号、1××号房产(产权证号:昌060509459号、昌060509471号、昌06050947××号)。现申请人以发现被申请人叶林松的财产线索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林松所有的位于大冶市老东街路康乐园a栋房产(产权证号:01-152**)、大冶市新村1栋2楼××号房产(产权证号:12-6)。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林松所有的位于大冶市老东街路康乐园a栋房产(产权证号:01-152**),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叶林松所有的位于大冶市新村1栋2楼××号房产(产权证号:12-6),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