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会军、刘利平、李文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会军,刘利平,李文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720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英,系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男,汉族,系该行职工。被告:任会军,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刘利平,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李文斌,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会军、刘利平、李文斌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任会军、刘利平、李文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3元,退回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党鸿运审 判 员 任生文代理审判员 夏 金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