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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与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扬倪家浜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2828322G。被执行人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三牛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62841736-2。被执行人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长江中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200570-1。申请执行人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开发区长江中路X号的房地产被政府征收。债权人就征收款按照欠款的比例进行了分配,本案分配获得金额为3238630元。被执行人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政府征收的房地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