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晶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96号高阳县西田染厂,住所地高阳县××××北,联系电话186××××7665石晶会,女,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村,联系电话153××××6111高阳县西田染厂申请石晶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3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阳县西田染厂向我院��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3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任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