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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晶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96号高阳县西田染厂,住所地高阳县××××北,联系电话186××××7665石晶会,女,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村,联系电话153××××6111高阳县西田染厂申请石晶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3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阳县西田染厂向我院��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28民初3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任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