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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陶然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然,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490号原告:陶然。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然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然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春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