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与袁利琴、向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袁利琴,向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128号原告: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盐库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07600565。法定代表人:刘光现。委托诉讼代理人:XX,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利琴,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向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咸丰县乐安居家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利琴、向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桥森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沈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向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