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牟建华与杨永保、陈会安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建华,杨永保,陈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75号申请人牟建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秋林镇。被执行人杨永保,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太平镇。被执行人陈会安,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申请人牟建华与被执行人杨永保、陈会安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西充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牟建华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永保、陈会安与申请人牟建华达成协议各承担一半的案款支付义务,且杨永保已按照协议支付清案款。经查证,被执行人陈会安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建国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