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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三友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三友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白杨沟村。法定代表人:赵新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三友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大草滩村。法定代表人:晋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三友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三友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585080.6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三友鼎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250.8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