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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388号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陈户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红卫,总经理。被告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沟乡十里村。法定代表人XX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双凤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财产保全费1311元,由原告山东金澳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