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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1367聂伟、周维娜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伟,周维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 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颜,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伟,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维娜,女,198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男,198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中心小学。 上诉人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伟、周维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垫付),减半收取为2860元,由上诉人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伟巍 审判员   宋新河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 勇 书记员 宗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