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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金菊、刘海涛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菊,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菊,女,194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黄金菊与被执行人刘海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金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涛向申请执行人黄金菊支付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550元。但被执行人刘海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海涛的银行存款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