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与福建省长乐市金龙凤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福建省长乐市金龙凤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093号原告: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住所地长乐市江田镇长林村,注册号350182600091016。经营者:陈金顺,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福建省长乐市金龙凤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松下镇垅下村朝阳路5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荣,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麦娟,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金龙凤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的撤诉申请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187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长乐江田长顺纺织配件店负担。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