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有军、陈金生等与管祖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军,陈金生,王昆斌,管祖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765号原告张有军,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原告陈金生,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原告王昆斌,男,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瑞金市。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危福军,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管祖华,男,1952年4月7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原告张有军、陈金生、王昆斌与被告管祖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双方正在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军、陈金生、王昆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有军、陈金生、王昆斌负担。审判员 钟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保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