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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巴吉与董小燕、李随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巴吉,董小燕,李随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754号原告:马巴吉。被告:董小燕。第三人:李随随。原告马巴吉与被告董小燕、李随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巴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巴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汪子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