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巴吉与董小燕、李随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巴吉,董小燕,李随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754号原告:马巴吉。被告:董小燕。第三人:李随随。原告马巴吉与被告董小燕、李随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巴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巴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汪子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