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代秀杰与代壮、梁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秀杰,代壮,梁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446号原告:代秀杰,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代壮,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梁爽,女,汉族,住德惠市。原告代秀杰与被告代壮、梁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朱代秀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及邮寄费112.00元返还代秀杰28.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魏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