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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军义申请执行郭海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义,郭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804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义,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科技路***号。被执行人郭海亮,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号*号楼。张军义申请执行郭海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3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郭海亮偿还原告张军义借款本息共计80万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50万元及借款利息30万元),具体付款方式如下:一、1、被告郭海亮于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军义借款利息30万元;2、被告郭海亮于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军义借款本金50万元;若被告郭海亮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则自愿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被告就本案今后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11800元,调解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第二次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因郭海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3日权利人张军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海亮的配偶李会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20号1号楼东3单元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