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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季向群与张慧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向群,张慧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13385号原告季向群,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慧俐,女,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潘建国(系被告的丈夫),住同被告。原告季向群诉被告张慧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向群,被告张慧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向群,被告张慧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向群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502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的产权人之一。2016年1月25日夜间,因602室房屋内热水器水管爆裂,导致厨房地面积水,进而渗到502室房屋导致进户门右边的客厅墙面开裂受损。原告系将502室对外出租,修缮期间因影响租客会产生相应的住宿费。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沟通,但未果,故现诉请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修理浸水损坏墙面的人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元、材料费1,417元、修理后住宿费8,000元。被告张慧俐辩称,被告系将602室房屋对外出租。2016年1月25日晚上,因寒潮导致602室淋浴室的水管冻坏漏水,502室租客及时发现并联系602室租客,于当晚就现场处理完毕。原告所说的受损部位没有起壳、剥落现象,有部分水渍可能系漏水引起的。事发后,被告配合原告处理,但原告拒绝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现诉请主张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502室房屋的产权人,被告系602室房屋的产权人之一,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6年1月25日晚间,因602室淋浴室水管爆裂,漏水导致502室进户门右边的客厅墙面开裂受损。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于2017年2月诉请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经原告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502室因漏水造成的修复费用(含人工费、材料费)进行评估。2017年6月13日,本院收到该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2017年5月26日,原、被告和鉴定人员均到场的情况下,一致确认502室进户门右侧墙面的修复面积为5.2平方米;本案所涉“502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修复费用”工程造价合计为827.42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预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作为602室房屋产权人之一,对其房屋内的用水负有注意义务,以确保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现因602室房屋淋浴室水管爆裂造成漏水,导致502室墙面受损,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修复费用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修理后住宿费,现尚未实际发生,其是否实际发生现尚无法确定,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如将来确实发生,可由原告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慧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季向群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修复费827.42元;二、驳回原告季向群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季向群负担73元,被告张慧俐负担7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张慧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辉东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人民陪审员  周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薛广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