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967范建平与陈志刚、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平,陈志刚,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范建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徐建,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范建平与被执行人陈志刚、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049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44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扣除执行费800元后,余款592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扣划款项中50000元作为分期履行中的第一期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清债务,且已经履行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