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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洪卫与王宝龙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洪卫,王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刑终175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洪卫,女,1990年6月3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宝龙,男,1994年8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东三眼井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4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7年2月15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宝龙犯抢劫罪、被告人秦洪卫犯窝藏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内04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宝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认定被告人秦洪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秦洪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洪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秦洪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秦洪卫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洪卫撤回上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国清审判员  杜秀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宇 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