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九江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国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882号原告:九江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华通巷14号2栋附2栋。法定代表人:郑家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国芬,女,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江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春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方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