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陈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富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116号罪犯陈富,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邮刑初字第0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富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陈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零七百六十七元五角二分,扣除已赔偿的人民币二千元,余款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六十七元五角二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0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陈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陈富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民事赔偿四万零七百六十七元五角二分在服刑前履行二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