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英姿、魏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姿,魏丽丽,魏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728号申请人:周英姿,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魏丽丽,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魏玉环,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周英姿与被申请人魏丽丽、魏玉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59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丽丽、魏玉环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公众号“”